江苏商贸职业学院体育运动队管理办法

发布者:张乐发布时间:2025-01-15浏览次数:21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充分发挥体育在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学校体育运动队的日常管理,提升体育运动队的竞技水平,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运动队组织管理与建设发展由军事与体育部负责。依据学校及上级部门需要,军事与体育部拟定学校运动队建设发展计划与年度参赛方案上报学校体育工作委员会审定,做好运动队训练、比赛的经费预算并上报学校审核。

第三条 学校各项目运动队的训练、比赛实行部门领导下的教练员负责制。

第四条 运动队领队、教练员和运动员享有本办法规定的权利,且承担本办法规定的义务。领队应依照本办法做好协调保障工作。教练员应依照本办法对体育运动队进行业务训练管理。运动员要服从教练员的指导、训练和管理。

第五条 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军事与体育部根据年度赛事计划,并结合部门实际,制定参赛项目计划,建立相应运动队,确定教练员名单。

第二章 领队、教练员的聘任及管理

第六条 各运动队建队原则上配备领队1名,教练员1-2名,领队可兼任教练,教练员根据自身专项和授课专业进行申报,不得跨项申报,如果遇特殊项目,由本人提出申请,军事与体育部根据教师实际情况进行调配。领队由军事与体育部负责人担任,教练员由军事与体育部按学年度进行聘任,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可进行中途调整。

第七条 领队主要负责体育运动队伍的人员管理、纪律作风、训练保障等工作。领队的主要职责有:

1.关注运动员的思想动态,做好运动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2.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增强队伍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3.参与比赛计划的制定,协助教练组完成训练和比赛任务,对教练员进行督促和考核。

4.做好运动员训练和参赛期间的各项保障工作。

5.领队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教练员主要负责体育运动队伍的专业训练和竞赛组织工作。教练员的主要职责有:

1.教练员应学习了解竞赛规程和最新裁判规则,确定运动队比赛目标,科学制定训练计划,坚持科学训练,坚持育人为主。

2.教练员根据项目特性面向全校选拔队员,凡符合条件并经选拔合格的在校生方可参加运动队训练。选拔结束后运动员名单报军事与体育部备案。

3.严格执行学校有关教学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训练纪律,并对运动员进行考勤,高质量完成训练任务。

4.负责体育运动队参赛前的各项手续报批,外出参赛期间的各项具体事务,赛前认真训练,赛中悉心指导,赛后全面总结,并确保训练、参赛安全。

5.教练员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教练员应当按照规定完成相应的训练和比赛任务,并由军事与体育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考核。

1.教练员每次训练课要提前10分钟到场,做好训前准备工作,必须身着运动服、运动鞋,以身作则、认真辅导,按计划完成训练内容。

2.训练时,教练员严禁无故缺席,训练期间应全程指导运动员训练,确保学生安全。

3.教练员应按规定及实际训练次数向运动员发放训练及竞赛补贴,不得少发或多发,一经发现将取消其教练员资格。

4.运动队日常训练每周2次,赛前一个月每周可训练6次。每次训练不少于2小时。

5.教练员外出带队比赛期间,需严格按照赛事要求,提前办理好参赛手续。比赛期间,教练员具体负责参赛期间的各项事宜。比赛结束后教练员要认真总结比赛,并将参赛获奖名次、运动员名单报军事与体育部备案。

6.每学期结束前或比赛结束后一个月之内,教练员须上交本学期训练计划、考勤簿、参赛秩序册、成绩册、总结等资料存档。

7.对违反部门管理规定和不认真履行教练员义务的,在训练过程中出现消极怠工等行为的,一经发现给予停训教育处理。教育后仍未改正的予以解除教练员资格处理。 

第三章 运动员的管理

第十条 运动队队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注册在校生经体格检查身体健康且运动成绩优秀。能完成所学专业的学习任务。政治上积极上进,思想作风表现好。训练刻苦、顽强拼搏、尊重教练、尊重队友、团结协作,服从教练员对训练、比赛的安排和指导,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训练任务。

第十一条 运动员应严格遵守训练考勤制度,不得无故旷训、迟到和早退,如遇特色情况需向教练员履行请假手续,无故缺席训练三次按退队处理。

第十二条 运动员外出训练、比赛,军事与体育部开具请假条,并由参赛队员提交所在学院及任课老师备案。请假一周以上的需送学工处备案,期间缺课按公假处理。

第十三条 遇重大比赛确需封闭训练,由教练员书面申请,经体军事与体育部审核、学校体育工作委员会审批后方可进行。期间学生的课程学习考核、考试,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运动队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运动队全年的经费使用支出以及外出参加比赛的专项经费支出,需提前制定预算方案,并经学校审批后使用。

第十五条 运动员和教练员训练及比赛津贴根据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运动队训练、比赛期间的餐饮补助、交通、住宿、药品、体检及保险等费用,从专项经费支出。

第十七条 外出比赛期间,竞赛规程规定统一食宿的,按规定如实报销。竞赛规程规定食宿自理的,领队、教练员食宿费按财务规定报销。

第十八条 外出参赛的运动队参赛服装及装备由军事与体育部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统一配备。

第五章 奖励表彰

第十九条 为鼓励和表彰为学校争得荣誉的运动员与教练员,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1.运动员奖励:个人或集体项目的队员在各级比赛中根据获奖情况,依据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可抵扣相应学分。

2.教练员奖励:依据教练员所指导的运动员在各类比赛中获得的成绩根据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江苏商贸职业学院军事与体育部所有,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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